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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25 09:53:52 浏览次数: 【字体:

湘编办〔2009〕21号

 

各市(州)编办、教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足球竞彩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以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标准学生数按上一年注册学生数,分别依照不同权数折算而成。各类学生的权数分别是:普通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成人脱产班生为l,硕士生为1.5,博士生为2,留学生为3,夜大(业余)生、函授生为0.1。

    二、高等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根据标准学生数规模确定:标准学生数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5名;标准学生数3000至5000人的5至7名;标准学生数5000至10000人的7至 9名;标准学生数在10000人以上的9至11名。

    三、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教辅及科研机构。党政管理机构数量按以下标准控制:标准学生数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2个,3000至5000人的不超过14个,5000至10000人的不超过17个,10000人以上的不超过21个。内设党政管理机构领导职数按l至3名配备。

    高等学校所需设立的教学教辅及科研机构,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内部一般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

    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四、高等学校人员编制包括学校基本编制、专门科研机构人员编制和直属(附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五、高等学校基本编制标准及核定:

    (一)高等学校基本编制包括教师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编制和管理人员编制。

    1、教师编制是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教学任务及与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科研工作所配备的从事教育教学(含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编制。

    2、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是指为高等学校教学服务的从事实验(工程)技术、图书信息资料、学生实习指导、电化教育及其他为教学科研服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3、管理人员编制是指高等学校中专职从事学校党务、行政、群团和后勤管理等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高等学校基本编制,以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按一定的生师比(即标准学生数与教师编制之比)和人员编制结构比例核定。

    1、本科学校生师比:体育、艺术类专业为11:1,医药、外语类专业为13:1,其他专业为18:1。其中,“211工程”院校和重点大学的体育、艺术类专业为9:1,医药、外语类专业为11:1,其他专业为16:1。

    一般本科院校教师编制不低于基本编制总量的60%。“211工程”院校和重点大学的教师编制不低于基本编制总量的55%。管理人员编制不得超过基本编制总量的20%。

    2、高职高专学校生师比:体育、艺术类专业为11:1,医药卫生类专业为13:1,工科类专业为16:1,其他专业类为18:1。

    高职高专学校教师编制不低于基本编制总量的65%,管理人员编制不得超过基本编制总量的20%。

    高职高专学校的教师编制采用固定教师编制和流动教师编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流动教师编制用于聘用校外有技术专长的兼职教师,从教师编制中分列,不超过教师编制总数的30%。

    3、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参照高职高专学校标准确定。

    (三)高等学校基本编制总数等于学校各类专业教师编制数之和除以教师编制结构比例的数值。各类专业教师编制数等于各类专业标准学生数除以相应生师比的数值。具体核定时,先根据高等学校办学的不同层次和不同专业特点,按照不同的生师比核定教师编制数;再根据教师编制数和不同层次类别学校教师编制结构比例核定基本编制总数。

    获得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资格的学校,编制数可在基本编制总数基础上上浮5%;获得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资格的学校,编制数可在基本编制总数基础上上浮3%。上浮编制的部分仅用于教师的引进。

    六、高等学校专门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由国家或省批准在高等学校建立的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学研究机构中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专门科研机构的人员编制另行单独核定。

    七、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幼儿园)、附属医院,其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另行单独核定。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校内医院(医务室、所)医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八、高等学校后勤服务机构、出版社以及校办企业,不再核定事业编制。

    九、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核定,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机构编制核拨高等学校相关经费。

    十一、本标准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高等学校。

    十二、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发的此类标准停止执行。

    十三、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终审:刘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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